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青柳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黃秀惠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吳逸之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馮俊堯律師吳俊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