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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3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後謝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裁判案由:返還後謝金
裁判日期:201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