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3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後謝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