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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74號上 訴 人 連坤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棋勝汽車有限公間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74號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等
裁判日期: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