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09號原 告 周錦福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金足間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元,尚有53,96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