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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5號原 告 邱鳳梅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亞鴻間給付介紹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萬8,000元及其利息, 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萬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 原告應再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給付介紹費
裁判日期:201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