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7號原 告 李宗庭被 告 孫浩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卿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