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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4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427號原 告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被 告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姚立德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複 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丁振卿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7年間取得訴外人張鴻威授權使用新型第M316933 號專利「一種多功能道路儲能發電裝置」(下稱前開專利)。嗣原告於98年2 月13日與被告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下稱北科大)簽立營運輔導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提交相關專利書面文件及營運計畫書作為契約之一部分,被告北科大則承諾對於原告所提供之各項專利權件書之相關書面資料等文件盡保密責任,並指派被告丁振卿為使用人,以履行系爭合約之委任事務,被告丁振卿並同意簽立顧問願任同意書,擔任顧問一職,原告亦將綠動能道路儲能發電裝置委託被告丁振卿進行測試。被告丁振卿執行系爭合約事務所產生之相關實驗測試資料,均係因受原告委任辦理而產生之資訊,不得未經原告同意而使用,詎被告北科大未盡監督義務,任由被告丁振卿未經原告同意將相關實驗測試資料公開發布為如附表所示之論文報告,致原告多年投資研發取得之數據資料外傳,被告已違反委任義務,致原告受有取得前開專利授權支出之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及進口受壓塊起氣缸組、受壓塊起動油缸組、集氣集壓裝置零件等設備5 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15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丁振卿則以:原告與被告北科大簽訂之系爭合約屬合作關係,原告與被告丁振卿間則無委任關係。縱兩造間有委任關係,然被告丁振卿並未與原告簽訂任何保密協議,對原告並無保密義務存在,且係在原告知悉並同意之情況下,將相關實驗成果發表於被告丁振卿學術論文中,故被告丁振卿並無處理委任事務逾越權限之行為。況被告丁振卿發布相關學術論文之行為,本屬原告所執行之計畫範圍,並未造成原告之損失,且原告縱使確實已支付150 萬元取得前開專利之使用權,亦未因被告丁振卿之行為而有所滅失,且已取回道路儲能裝置之零件,未受有任何損害,且原告主張之金額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被告北科大則辯稱:原告與被告丁振卿進行之道路綠動能發電裝置專利技術之安全性及相關具體數據測試之爭議,應屬原告與被告丁振卿簽訂之顧問願任同意書之履約爭議,被告北科大依據系爭合約並無執行該項測試之義務,非應由被告北科大為原告處理之特定事務,自無原告所指被告北科大以被告丁振卿為使用人而執行測試之情事,故原告本於民法第

224 條、第544 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55 萬元,為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於97年間取得訴外人張鴻威授權使用新型第M316933 號專利「一種多功能道路儲能發電裝置」。

㈡原告於98年2 月13日與被告北科大簽立原證4 之營運輔導合

約書,並提交相關專利書文件、原證5 之「申請進駐廠商營運計畫構想書綱要」及同意書。原告交付被告北科大原證8之支票,合計146,000 元款項。嗣原告與被告北科大簽立原證9 之營運輔導合約書,原告亦提交卷第46頁之同意書。

㈢被告丁振卿為被告北科大副教授,並簽立原證6 、7 ,並未自原告公司取得任何報酬。

㈣原告進口「受壓塊起氣缸組、受壓塊起動油缸組、集氣集壓

裝置零件」等設備供被告進行有關道路綠動能發電裝置專利技術之安全性及相關具體數據之測試,嗣經原告取回。

㈤原告以被告丁振卿及訴外人蔡達毅、蕭仲成、方旭偉未經原

告同意,發表含有綠動能道路儲能發電裝置之技術、內部構造、相關測試數據之論文,對其等提出背信罪及妨害秘密罪等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於

103 年4 月29日處分不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244 號處分駁回再議,原告及法定代理人李志強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103 年度聲判字第173號裁定駁回聲請。

㈥原證1-18、被證3形式為真正。

五、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544 條、第224 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55 萬元,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依前揭情詞置辯。是以,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與原告間是否有委任關係存在?被告是否有違反委任義務?茲敘述如下:

㈠原告與被告間並無委任關係存在。

1.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北科大簽立系爭合約,並提交相關專利書面文件及營運計畫書作為契約之一部分,針對道路儲能發電裝置辦理相關輔導協議,協助項目為1.學術計算、2.材料分析、3.機械製圖、4.電腦動態模擬、5.效率測試、6.可程式控制、7.電力輸出負載測試、8.測試設備建議或開發及建廠規劃、9.人才推薦、10如下圖機械式發電之諮詢,被告丁振卿則為被告北科大之使用人,系爭合約經合意延展,並提出98年2 月13日及100 年2 月16日簽立之營運輔導合約書影本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16、42至47頁),以資證明兩造間有委任關係存在。

2.然觀諸系爭合約第1 條、第5 條、第7 條及第8 條約定內容,可知系爭合約係約定原告進駐被告北科大之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之相關事宜,被告北科大得依據原告營運計畫書需求,提供中小企業經營所需相關資訊與專業技術開發等輔導項目,並依據被告北科大所訂各項收費標準付費使用:提供一般性辦公行政事務支援服務部分係免費,提供企業經營資訊及輔導與行政事務支援服務部分則依相關收費標準收費,原告則繳交10萬元之進駐輔導回饋金,並按月繳交廠商配合款3,000 元給被告北科大育成中心,原告並出具同意書、申請進駐廠商營運計畫構想書綱要、廠商進駐申請書,以及申請進駐廠商與合作備忘錄(見本院卷第16至32頁)。

3.又依據系爭合約第3 條約定,所附之營運計畫書固為系爭合約之一部分,且「申請進駐廠商營運計畫構想書綱要」中敘及「六、待輔導項目及需求:㈠學術計算。㈡材料分析。㈢機械製圖。㈣電腦動態模擬。㈤效率測試。㈥可程式控制。

㈦電力輸出負載測試。㈧測試設備建議或開發及建廠規劃。㈨人才推薦、㈩如下圖機械式發電之諮詢」等內容(見本院卷第22至24頁),惟該等事項僅屬原告陳明其進駐育成中心所希望獲得之輔導及需求項目,尚難逕認係原告與被告北科大間就前開待輔導項目及需求已成立何委任關係。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有委請被告北科大執行處理道路儲能裝置之安全性及相關數據之測試等事務,自難認定原告與被告北科大間就道路儲能裝置有委任關係存在,更無從認定原告主張被告北科大以被告丁振卿為使用人而執行測試之情事為可採。

4.原告另主張被告丁振卿受被告北科大指派參與營運輔導計畫,被告丁振卿並同意簽署顧問願任同意書,故被告丁振卿與原告成立委任關係等語。然觀諸前開申請進駐廠商營運計畫構想書綱要明載「本公司目前與臺北科技大學丁振卿教授合作…希望能藉由台北科技大學機械系之專業與技術能力,進行道路儲能裝置研發及合作開發該道路儲能裝置。在進駐這段時間更需借重育成中心之幫忙,協助本公司融資貸款、法律、會計、智財權等…專業諮詢、並協助辦理產品推廣展示會、提供各項活動訊息、協助申請政府補正計畫,希以一年時程協助本公司共同開發技術和產品」。復佐以原告出具之申請進駐廠商與台北科技大學合作備忘錄中明確記載「乙方(即原告)為推廣發展道路儲能發電減碳裝置技術或產品,於進駐台北科技大學創新育成中心合約簽定日起,與甲方(即被告丁振卿)針對下列勾選部分(即技術項目),進行雙方合作,合作細節以合作案另行簽約」,可見原告與被告丁振卿係共同合作研發關係。

5.又兩造均不爭執原告以被告丁振卿及訴外人蔡達毅、蕭仲成、方旭偉未經原告同意,發表含有綠動能道路儲能發電裝置之技術、內部構造、相關測試數據之論文,對其等提出背信罪及妨害秘密罪等告訴,經臺北地檢署於103 年4 月29日處分不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244 號處分駁回再議,復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判字第173 號裁定駁回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交付審判之聲請確定等情,而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刑事裁定均認定被告丁振卿與原告間係就道路儲能裝置之研發事宜為合作關係,被告丁振卿並未受原告委託而為原告處理事務之義務,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刑事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7至82、262至269 頁)。綜上,堪認原告與被告丁振卿間就道路儲能裝置開發並無委任關係存在。

㈡被告並無違反委任義務之情事。

1.原告另主張被告北科大承諾對於原告所提供之各項專利權件書之相關書面資料等文件盡保密責任,被告丁振卿未經原告同意,將相關實驗測試資料公開發布為被告丁振卿之論文,違反委任義務云云。

2.然查,觀諸卷附之系爭合約及合作備忘錄、顧問願任同意書,均無被告丁振卿負有保密義務之明確約定,又載有「註1.企業提供之上述文件,本中心僅作為提報績效之用,絕不會外流,並盡最大保密責任。」之同意書(見本院卷第46頁),係進駐廠商即原告單方出具予被告北科大之承諾文件,被告均未簽署該同意書,自難以該同意書作為被告丁振卿或被告北科大有守密義務之依據。

3.又被告丁振卿及其指導學生雖有發表如附表所示之學術論文,然論文之發表亦為測試計劃之一環,此由原告於98年11月的「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小型企業創新研計畫< 道路廢氣減量儲能發電技術開發計畫> 」簡報資料中,在「陸、產業預期效益/ 商品化的市場效益」部分即表明:「計劃完成時(2011年)與國立台北科大機械所共同發表六篇國際研究論文(SC I期刊)。」,另在「柒、書面審查意見回覆說明」部分,更一一列出李志洋、張鴻威與被告丁振卿等人共同發表的5 篇論文(見本院卷第104 、110 、112 頁),顯見發表學術論文乙節,確係在系爭計劃範圍內,原告亦不爭執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4 即係前開簡報資料中所指共同發表的

5 篇論文。

4.另證人蕭仲成亦到庭具結證稱:碩士論文紙本有交付給原告公司,平時研討會論文都有交給原告,合作的時候張鴻威每個禮拜都會來開會,當時只有張鴻威及陳清杉會來,會議時會談到論文發表者名稱,所以張鴻威會知道發表者,張鴻威一開始就有要求我們要提出論文等情明確(見本院卷第232至234 頁),堪認被告所辯原告之代表張鴻威與陳清杉於每週四下午三點均會至被告丁振卿之辦公室參與討論會議,原告知悉且同意相關文章之發表等情,非虛可採。

5.原告雖主張與被告北科大終止契約後,被告丁振卿於101 年間持續以道路發電系統設備發表論文云云,然觀諸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論文之期刊編輯係於100 年6 月30日即收受該論文,有該論文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1 頁),而原告係於100 年7 月11日始發函被告撤銷委託,有原告100 年7月11日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顯見原告此節主張,尚無可採。

6.綜合上情,尚難認被告丁振卿以合作執行計畫中測試所得之數據撰寫如附表所示之論文,有何違反委任義務或逾越權限處理事務之情事。另據原告所提出之被告丁振卿出具之道歉函亦載明學術研討會與期刊論文係當初原告接受被告丁振卿以技術宣告取代專利保護的先進觀念所做的發表,當初因為被告丁振卿與原告的合作關係,才會有原告董事長李志洋與副總經理張鴻威共同列名等情,實難據以認定被告丁振卿有違反委任義務之情形。

㈢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間既無委任關係存在,被告更無原告

所主張違反委任義務之情事,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544 條、第224 條規定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取得前開專利授權支出之150 萬元,及進口受壓塊起氣缸組、受壓塊起動油缸組、集氣集壓裝置零件等設備5 萬元之損害,於法自屬無據。

六、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件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附表:

┌──┬──────────┬────┬───────────┬────────┐│編號│論文 │發表日期│發表場合 │發表人 ││ │ │ │ │ │├──┼──────────┼────┼───────────┼────────┤│ 1 │道路儲能發電系統規劃│98年11月│中國機械工程學會第26屆│吳典儒、蕭孟柯、││ │與研發 │20、21日│全國學術研討會 │李志洋、丁振卿 │├──┼──────────┼────┼───────────┼────────┤│ 2 │道路儲能發電系統之氣│98年12月│2009中華民國航空太空學│蕭仲成、李志洋、││ │壓發電系統效率分析 │12日 │會/ 中華民用航空學會聯│張鴻威、丁振卿 ││ │ │ │合學術研討會 │ │├──┼──────────┼────┼───────────┼────────┤│ 3 │道路儲能發電系統之油│98年11月│中華民國力學學會第33屆│張宏銘、李志洋、││ │壓傳動系統效率分析 │13、14日│全國力學會議 │張鴻威、丁振卿 │├──┼──────────┼────┼───────────┼────────┤│ 4 │車道壓縮集氣系統的效│98年6月 │第4屆智慧生活科技研討 │張宏銘、李志洋、││ │能之理論與實驗分析 │5日 │會 │張鴻威、丁振卿 │├──┼──────────┼────┼───────────┼────────┤│ 5 │道路綠動能發電裝置之│99年12月│2010中華民國航太學會學│邱子超、蕭仲成、││ │發電部分效率量測 │ │術研討會 │李志洋、張鴻威、││ │ │ │丁振卿 │├──┼──────────┼────┼───────────┼────────┤│ 6 │道路綠動能發電裝置之│99年11月│中華民國力學學會第34屆│蔡達毅、張宏銘、││ │能量擷取效率量測 │19、20日│全國力學會議 │蕭仲成、李志洋、││ │ │ │ │張鴻威、丁振卿 │├──┼──────────┼────┼───────────┼────────┤│ 7 │道路廢能儲存與發電系│99年7月 │北科大製造科技研究所 │吳典儒(指導教授││ │統之監控研究 │ │(碩士學位論文) │丁振卿、洪祖全)│├──┼──────────┼────┼───────────┼────────┤│ 8 │道路廢能儲存與發電系│100年1月│北科大製造科技研究所 │蕭仲成(指導教授││ │統之油壓發電研究 │ │(碩士學位論文) │丁振卿、洪祖全)│├──┼──────────┼────┼───────────┼────────┤│ 9 │Developing a │100年6月│Elsevier出版公司之期刊│丁振卿、蔡達毅、││ │vehicles and │30日(右│ │蕭仲成 ││ │system for waste │揭期刊編│ │ ││ │energy capture of │輯收受論│ │ ││ │vehicles and │文之日期│ │ ││ │electric generation │) │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