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2號原 告 張峯境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複 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被 告 張晃銘
張瀞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複 代理人 連睿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