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2號原 告 張峯境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複 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被 告 張晃銘 張瀞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複 代理人 連睿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輝裁判案由: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