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2號原 告 張峯境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複 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追加 原告 張譽騰
陳素月張芷瑄張芷綾被 告 張晃銘
張瀞尹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複 代理人 陳志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