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2號原 告 張峯境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複 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追加 原告 張譽騰
陳素月張芷瑄張芷綾被 告 張晃銘
張瀞尹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複 代理人 陳志寧律師
蔡宜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允順保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允順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