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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4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97號原 告 示靖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間簽訂之電子出版授權書契約應屬無效,核原告之請求係因契約關係而涉訟,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提起此確認之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惟原告陳報狀所載之利益價額為被告自民國102 年11月至103 年3月間未付之稿費,尚難認係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並按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後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則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就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應再補繳1 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14-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