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0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邊泰明訴訟代理人 蔣國志被 告 張壯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國宅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法定代理人「郝龍斌」之記載,應更正為「邊泰明」。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