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0號上 訴 人 添馨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仕鴻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黃淑鑾被 上訴人 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薛福昌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複 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60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6,79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交易現值即20.60×32368+9.84×32368+10.24×1089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