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4號原 告 蘇美雪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複 代理 人 黃宗哲律師被 告 敦化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劉成華被 告 吳耀典
孫振妮李懿瑩劉李桂芬林惇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共 同複 代理 人 李德正律師
林思瑜被 告 張惠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