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60號原 告 李雲虹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李瑞玲律師被 告 陳以儒律師(即張一瑛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