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74號原 告 林再傳即象園坊訴訟代理人 林泰
詹盛雄被 告 里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衡訴訟代理人 王雅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委託經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2月4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愛真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