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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6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74號原 告 林再傳即象園坊訴訟代理人 林泰

詹盛雄被 告 里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衡訴訟代理人 王雅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委託經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2月4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愛真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案由:終止委託經營等
裁判日期:201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