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99號原 告 國揚萬商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延富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陳睿智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應分擔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耀慶、王志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耀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719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