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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2號上 訴 人 趙粉

趙家陞趙清榮趙金忠趙宏亮趙蓴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振榮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722號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湯千慧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日期:201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