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40號原 告 謝棍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慶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