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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86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王萬恕法定代理人 王月瑟被上訴人即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104年6月20日查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登記
裁判日期: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