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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萬恕法定代理人 王月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因103年訴字第2786號塗銷土地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愛真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登記
裁判日期: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