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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80號原 告 林秀娥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紹組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駁回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2及其上同小段建號:650建物應有部分1/2(下稱系爭房地)之鑑價報告,或逕依該鑑價報告所載系爭房地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標準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