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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9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秀葉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將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聯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2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日期:201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