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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0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20號原 告 台大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琳宜被 告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裕唐投資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服務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勇如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