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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0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23號原 告 王玉泉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陳佳雯律師被 告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連陞被 告 鄺靜辰

王奕涵王鼎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複代 理 人 林銘龍律師

盧美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2 年度北重訴字第12號返還股權事件訴訟之裁判(下稱另案),涉及被告王連陞有無股東身分,乃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另案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02年度北重訴字第1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22 號判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判決附卷可稽,堪認本件已無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裁判日期: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