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31號原 告 茂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被 告 譚玉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間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7條約定,兩造間因本件契約涉訟時,以委託標的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而系不動產係坐落在臺北市北投區,有委託銷售契約書在卷可稽,而本件並非專屬管轄案件,兩造既已合意管轄,依首開規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