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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27號上 訴 人 艾慧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成昀間確認定金沒收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確認定金沒收等
裁判日期: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