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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建和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丁育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6,5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5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日期: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