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287號原 告 黃典隆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馬英九等間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參照)。
二、原告起訴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馬英九持有美國政府核發之有效綠卡,馬英九應辭任總統職位已向原告及其餘被告負責云云,經核原告上開請求,非屬民事私權之爭執,非本院所得審理之範疇,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受訴之判決,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