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87號抗 告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馬英九等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87號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蒨儀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