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順來
李又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湖大廈管理委員會、徐斌雄間因確認主任委員身分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西湖大廈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3月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上訴人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又上訴人第三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合計為2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