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5號原 告 麒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宗前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洪若純律師夏淑娟被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霖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清潔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3年10月1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請求被告自100年3月1日負遲延責任之依據為何。
㈡、麒園社區每月管理費及清潔費之應繳納時間及繳納期限為何時?請提出相關資料為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