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56號原 告 安孫燕菁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被 告 孫燕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