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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0號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聰

沈華榮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蔡易紘律師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複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另訴請求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案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號)為本案訴訟先決問題,為免裁判結果相互矛盾,裁定本件於該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191-192頁)。

二、茲查明另案訴訟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駁回原告上訴而確定,則該訴訟已告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履行合建契約
裁判日期: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