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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55號上 訴 人 康宇薇

康宇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晁建榮間返還信託財產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
裁判日期: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