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55號上 訴 人 康宇薇
康宇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晁建榮間返還信託財產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