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6號抗 告 人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賴健治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56 號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5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