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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67號上 訴 人 鄭立元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紅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於被告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因委任關係存否之權利義務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裁判日期: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