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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號原 告 賴健治

賴林富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被 告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信雄被 告 許文鼎

許文正許榮輝王秀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王君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裁判日期:20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