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號原 告 賴健治
賴林富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被 告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信雄被 告 許文鼎
許文正許榮輝王秀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王君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