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百立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檢驗費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0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4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