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百立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檢驗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