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33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百立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訴字第3633號清償檢驗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