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33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百立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相 對 人即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檢驗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2 月9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47 頁),抗告人迄未補正,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案由:清償檢驗費用
裁判日期: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