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88號原 告 簡國銓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劉彥廷律師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返還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民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