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莫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格里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02號返還報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