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11號原 告 吳東瀛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複代理人 林于舜律師被 告 林富慧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律師被 告 有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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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慧琦潘紹翔(原名潘志祥)陳建緯陳金富被 告 台灣巴士通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移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