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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8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11號原 告 吳東瀛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複代理人 林于舜律師被 告 林富慧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律師被 告 有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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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迪華律師被 告 林游彩琴

游慧琦潘紹翔(原名潘志祥)陳建緯陳金富被 告 台灣巴士通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移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裁判日期:201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