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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8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65號原 告 徐文良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呂芳銘為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查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邱純枝,嗣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變更登記為呂芳銘,有該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附卷可稽,自應由呂芳銘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日期: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