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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8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65號原 告 徐文良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訴外人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5萬股,該公司後為被告所併購。惟其持前開股票向被告請求變更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竟遭被告及其股務代理商拒絕,為此請求確認前開股票之所有權存在,並請求被告給付持有股票期間之股利分紅等語。經查,被告目前之營業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有被告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存卷供參,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日期: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