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80號原 告 御麒麟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蔡一亘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綺璧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被 告 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銀湖訴訟代理人 李昭夫
林順益律師被 告 洪玉梅訴訟代理人 林慧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